黄岩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
2019-07-15 08:12:00192次浏览

序言

黄岩博物馆成立于1984年6月,馆藏文物及藏品8000余件,其中国家珍贵文物438件,以灵石寺塔出土的唐至北宋佛教文物,黄岩窑唐、五代、两宋青瓷器,西周原始青瓷器,南宋丝绸服饰等文物最具特色。藏品数量及等级均居台州各县(市、区)前列。

黄岩博物馆新馆于2017年5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。新馆位于黄岩二环南路288号,建筑总面积13383平方米。全馆由陈列展览区、公共服务区、藏品库区及办公区四部分组成。陈列展厅总面积为3600余平方米,有黄岩历史文物、灵石寺塔文物、黄岩窑青瓷、陈叔亮书画等展厅和特展厅。公共服务区设有多功能报告厅、青少年活动室、接待室等。藏品库区设有陶瓷器、书画服饰、灵石寺塔文物和杂项类库房,还配置了摄影、熏蒸消毒、文物修复等功能用房。

黄岩博物馆还负责黄岩区境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,现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,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,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8处。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、科学发展,规范黄岩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实现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馆名称是台州市黄岩区博物馆;

馆地址:黄岩区二环南路288号

第三条  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台州市黄岩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(以下简称“文广旅体局”)。登记管理机关是黄岩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四条  本馆的经费来源以财政全额补助为主,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461.8万元。

第五条  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  本馆的宗旨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、向公众开放,以教育、研究、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并向公众展示反映黄岩地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弘扬黄岩历史文化,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提高全民文化素质,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,推动社会进步。

第七条  本馆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从事文物、标本、文献等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征集、登编、修复、保管、保护;

(二)开展文化艺术交流,策划举办各类展览;

(三)开展藏品及相关研究,编辑、出版科研成果;

(四)开展藏品宣传教育,弘扬历史、科学、文化和艺术知识;

(五)开展社会服务,举办与博物馆文化相关的活动;

(六)开发相关文化产品,提高社会效益;

(七)开展其它相关业务工作。

 第二章  举办单位

第八条  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一)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组建本馆首届理事会;

(三)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;

(四)提名并任免本馆馆长、副馆长;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;

(五)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(六)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七)监督本馆运行;

(八)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。

第九条  举办单位的义务:   

(一)支持本馆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   

(二)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   

(三)维护本馆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;   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  

第三章  理事会

第一节  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
第十条  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、监督机构。理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举办单位负责,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。

第十一条  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,采用委派、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聘任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
(一)区文广旅体局委派代表1名

(二)本馆馆长、工会主席各为当然理事。

(三)社会公众代表6名,由社会各界人士代表构成,以自荐、推荐或推选的方式产生。所有理事须经区文广旅体局审核聘任。

(四)理事会设秘书1人,负责日常联络、会议记录、文稿起草、档案管理等工作。该职务没有提议权和表决权。

(五)任期届满,按照原产生方式换届。如需在届中增补理事,或在换届时增补理事,须根据同样产生办法经本届理事会决议后生效。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不设固定办公场所,下设办公室,与黄岩区博物馆行政办公室合署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
(一)审议修订黄岩博物馆章程;

(二)审议黄岩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三)审议黄岩博物馆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;

(四)征询黄岩博物馆的馆长、副馆长人选意见;

(五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六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四条  理事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和决策权,不直接参与黄岩博物馆日常事务管理。但馆藏国家一、二级珍贵文物出借、调用、交流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,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。

第十五条  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需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
 

第二节  理事

第十六条  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,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。举办单位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,社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,能胜任理事工作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任职资格:

(一)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热爱博物馆事业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
(二)热心公益,乐于奉献,根据本馆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;

(三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
(四)十年内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,无违法犯罪,无重大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活动建议权;

(三)对黄岩博物馆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四)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;

(五)监督黄岩博物馆资金使用情况;
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  第二十条  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  (一)遵守黄岩博物馆章程及有关规定;

  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  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
  (四)不擅自公开黄岩博物馆涉密信息;

  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黄岩博物馆牟取不当利益;

  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(含)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。 

 

第三节  理事长

第二十五条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选举任命。

第二十六条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 

  (二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  (三)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
  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二十七条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 

 

第四节  理事会会议

第二十八条  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召开定期会议2次,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、或理事长、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二十九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必要时,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

第三十条  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

第三十一条  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
第三十二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,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记录、专人保管(由理事会秘书记录、保管)。对形成决议的事项,应制作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纪要。

第四章  管理层

第三十三条  管理层是本馆的执行机构,向理事会负责,由馆长、副馆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馆长因故无法行使理事职责时,由副馆长代行职责。

第三十四条  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推荐提名、理事会审议通过,由举办单位任命; 

第三十五条  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;

(二)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;

(三)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;

(四)制订并组织执行本馆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六)根据需要成立业务咨询委员会,负责提供咨询建议;
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 管理层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,定期召开馆长办公会议。

第三十七条  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第三十八条  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本馆的常工作;

(二)按照理事会决议,主持开展工作;

(三)组织实施本馆年度工作计划,编制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。

 

第五章  职工

第三十九条  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组成。

第四十条  本馆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,具体办法由本馆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。

第四十一条  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,享有下列基本权利:

(一)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,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;

(二)对本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,参与民主管理;

(三)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、学习和交流的机会;

(四)在工作业绩、工作能力、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;

(五)对职称、待遇、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,并请求处理;

(六)法律法规以及本馆章程、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二条  职工根据法律法规、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,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纪守法,遵守文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;

(二)珍惜爱护本馆声誉,维护本馆利益,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勤奋工作,恪尽职守,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;

(四)法律法规以及本馆章程、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六章  藏品展示、保护、管理、处置  

 第四十三条  本馆坚持博物馆法定职责,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。   

 第四十四条  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,区分文物藏品等级、单独设置文物档案,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,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   

 第四十五条  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,法定代表人、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,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。   

 第四十六条  本馆举办陈列展览,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,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传播优秀文化、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。   

 第四十七条  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。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,不得违反办馆宗旨,不得损害观众利益。   

 第四十八条  本馆终止后,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。   

第七章 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第四十九条  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 第五十条 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 第五十一条  本馆执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,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。

 第五十二条  本馆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第五十三条  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八章  信息披露 

 第五十四条  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   (一)黄岩博物馆章程;

   (二)黄岩博物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   (三)黄岩博物馆年度计划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;

   (四)黄岩博物馆理事会、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;

   (五)黄岩博物馆经费使用情况;

   (六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 

第九章 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五十五条  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解散;

(二)合并、分立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馆所有文物、标本、文献等藏品,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,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,不得用于清算偿债。

第五十八条  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。

 

第十章  章程修改

第六十条  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,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;
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 

第十一章  附则

  第六十二条  本章程2019年7月15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   

第六十三条  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六十四条  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本馆理事会。

2019年7月15 日